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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觀光景點服務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專業知識技能,改善會員生活,加強互助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89號。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
(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之保障並為其爭取福利。
(二)開辦與會員從事專業服務應具備技能之相關課程訓練與證照,以達到訓用合一之效能。
(三)辦理會員互助、保險、診療、就醫、就業轉介及勞工教育等業務。
(四)協助處理工作契約之簽訂與勞資糾紛之調處。
(五)本會會刊之發行與圖書之設置,以及自強康樂活動之舉辦。
(六)輔導會員規劃生涯,創辦家庭副業,優化生活品質。
(七)以學術交流,國際互訪觀摩,樹立會員專業形象深植使命感。
(八)配合政府推行政令,落實社會公益活動服務。
(九)執行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工會法暨有關法令之規定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本會組織行政區域內,從事具有觀光景點服務人員相關工作之從業人員,年滿十六歲以上,均得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祕書或理事長初審合格後,准予入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無行為能力者。
(二)死亡、轉業、遷移不明、非實際從事本業、公開破壞本會信譽、違背章程抗拒決議案,經理事會調查屬實者。
(三)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種費用之義務,若違決議案或如欠繳會費、勞健保費等達二個月,得經理、監事會議決議先予以退會停權,補繳後仍可復權。但除名經理事會通過並提大會追認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切結書、約定書並親洽辦理入會手續繳納入會費,經審查小組或理事會調查屬實核淮後,發給會員證方得本會會員,但須提報理事會追認。
第十條
會員人數超過一百人以上,得選舉會員代表,選舉辦理另訂。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因不法情事,使本會信譽受損,以及不遵守本會章程而影響工會正常運作,經查明屬實者得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出席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決議通過行之,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除理事會代行其職權外,另遵照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辦理。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後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及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如遇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由理事長推派二人為副理事長,對內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連選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察日常財務。
第十六條
理事會下設總幹事、秘書、幹事、雇員若干人處理會務並得設總務、組訓、福利三組,由理事互推兼任組長,分別管理各該組事務。
(一)總務組:掌理圖記、收發檔案、庶務、宣傳、通訊、編擬計劃報告召開各種會議,並處理其他不屬於各部門之事務。
(二)業務組:掌理會籍、編組、選舉、勞工教育;指導基層活動並處理其他有關組訓事宜。
(三)福利組:掌理謀求勞工福利、推行文康活動、職業媒合、調處各種爭議並處理其他有關勞工權益福利等事務。
前項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用之,解任時亦同。任期同該任理事會。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會務人員得酌支津貼。
 
第五章  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二、工作方針計劃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三、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四、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五、基金之設立管制及處分。
六、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七、會內不動產及重要財產之購置與處分。
八、所屬分會或支部或教育訓練委員會之組織合併或分立。
九、理監事之選舉或罷免。
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處理本會會務。
二、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辦理會員入會、出會移轉事項、辦理會員勞健保投保、退保事項。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籌集經費編擬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五、編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六、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
七、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有計劃的推動會務。
八、處理會員有關問題。

第廿十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二、召集理事會議及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三、監督指揮會務人員。
四、處理理事會重要事務。
副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接受理事長委託或委任相關業務。
二、代理理事長請假之業務。
第廿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二、稽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及章程所訂之事項。
三、考核職員及會務人員之勤惰。
四、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選舉監事會召集人。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二條
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召集監事會議。
三、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廿三條
教育訓練組之職權如下:
一、訓練課程規劃與撰寫。
二、開課課程設計。
三、訓練行政作業與課後評估分析。
四、與會員溝通課程需求。
第廿四條
總幹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工會各項行政會務。
二、協助教育訓練組各項行政事務。
三、會員資料管理與紀錄。
四、經費之收支管理與紀錄。
五、各項會議紀錄與管理。
第廿五條
本會得依法酌設立分會支部或教育訓練委員會,並劃分小組。其組織辦法及人事選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廿六條
本會應依法加入上級工會,並選舉出席其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第廿七條
本會得聘任顧問若干人,為無給職,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同。
 
第六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1次,如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廿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事過半數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遇有特殊事故,均得邀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列席。
第卅十條
會員應依時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但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卅一條
理事應依時出席理事會議,如因故不得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並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卅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各種會議,應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修改章程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章 經費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等四種,但臨時募集金、特別基金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方得徵收。
第卅四條
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仟元整、經常會費每人每月壹佰伍拾元整、會員互助金每人每月伍拾元整,入會審查時繳納之。
第卅五條
本會會員及眷屬之健保費一律配合本會會費、勞保費之徵收方式採六個月(六月、十二月)之方式辦理。
第卅六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一次,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並由理事會編造月報表送監事稽核。
 
第八章 附則
第卅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與年度工作計劃書訂定日期同,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另訂之。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卌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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