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中市觀光導遊領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字為Taichung Sightseeing Tour Guid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升導遊專業能力,發揮服務效能,配合政府,依據法令發展觀光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五本會任務如下 :
(一)協助政府辦理導遊在職訓練,以提升導遊的專業能力。
(二)協調旅遊業,推薦導遊就業機會。
(三)培養導遊具國際觀及優質風氣,提高導遊職業地位。
(四)培養導遊,秉持熱心、週到的精神,服務旅客。
(五)研究發展導遊環境生態並發表相關著作。
(六)培訓有志導遊工作之學員。
(七)配合政府,協助公私機關單位規劃推展辦理觀光旅遊活動。
(八)促進兩岸良性互動,舉辦國際間參訪及各項交流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經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及訓練合格之導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及證照,年滿20歲並設籍台中市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遵守本會宗旨之公司機構或團體,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對導覽、解說及團務有興趣者,並贊同、遵守本會宗旨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各縣市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于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印入選舉票中。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加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金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三條 本會設置教育訓練組,教育訓練組職權:訓練課程規劃與撰寫、開課課程設計、訓練行政作業與課後評估分析、與會員溝通課程需求。

第二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財產之處分。五、團體之解散。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九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加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贊助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每人、每年新台幣壹仟元。 團體會員:每團體每年新台幣伍仟元。 贊助會員:每年新台幣壹仟元。 三、會員捐款。 四、其他收入。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委託收益。

第三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六條 本辦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七 本章程經本會2006年2月2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台中市政府95年03月28日(函)府社行字第0950059417號准予立案。本章程第一次修訂經本會2020年02月23日第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本章程第二次修訂經本會2021年03月07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本章程第三次修訂經本會2023年03月05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觀光景點服務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專業知識技能,改善會員生活,加強互助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89號。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 (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之保障並為其爭取福利。 (二)開辦與會員從事專業服務應具備技能之相關課程訓練與證照,以達到訓用合一之效能。 (三)辦理會員互助、保險、診療、就醫、就業轉介及勞工教育等業務。 (四)協助處理工作契約之簽訂與勞資糾紛之調處。 (五)本會會刊之發行與圖書之設置,以及自強康樂活動之舉辦。 (六)輔導會員規劃生涯,創辦家庭副業,優化生活品質。 (七)以學術交流,國際互訪觀摩,樹立會員專業形象深植使命感。 (八)配合政府推行政令,落實社會公益活動服務。 (九)執行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工會法暨有關法令之規定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本會組織行政區域內,從事具有觀光景點服務人員相關工作之從業人員,年滿十六歲以上,均得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祕書或理事長初審合格後,准予入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無行為能力者。 (二)死亡、轉業、遷移不明、非實際從事本業、公開破壞本會信譽、違背章程抗拒決議案,經理事會調查屬實者。 (三)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種費用之義務,若違決議案或如欠繳會費、勞健保費等達二個月,得經理、監事會議決議先予以退會停權,補繳後仍可復權。但除名經理事會通過並提大會追認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切結書、約定書並親洽辦理入會手續繳納入會費,經審查小組或理事會調查屬實核淮後,發給會員證方得本會會員,但須提報理事會追認。

第十條 會員人數超過一百人以上,得選舉會員代表,選舉辦理另訂。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因不法情事,使本會信譽受損,以及不遵守本會章程而影響工會正常運作,經查明屬實者得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出席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決議通過行之,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除理事會代行其職權外,另遵照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辦理。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後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及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如遇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由理事長推派二人為副理事長,對內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連選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察日常財務。

第十六條 理事會下設總幹事、秘書、幹事、雇員若干人處理會務並得設總務、組訓、福利三組,由理事互推兼任組長,分別管理各該組事務。 (一)總務組:掌理圖記、收發檔案、庶務、宣傳、通訊、編擬計劃報告召開各種會議,並處理其他不屬於各部門之事務。 (二)業務組:掌理會籍、編組、選舉、勞工教育;指導基層活動並處理其他有關組訓事宜。 (三)福利組:掌理謀求勞工福利、推行文康活動、職業媒合、調處各種爭議並處理其他有關勞工權益福利等事務。 前項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用之,解任時亦同。任期同該任理事會。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會務人員得酌支津貼。

 

第五章 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二、工作方針計劃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三、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四、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五、基金之設立管制及處分。 六、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七、會內不動產及重要財產之購置與處分。 八、所屬分會或支部或教育訓練委員會之組織合併或分立。 九、理監事之選舉或罷免。 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處理本會會務。 二、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辦理會員入會、出會移轉事項、辦理會員勞健保投保、退保事項。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籌集經費編擬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五、編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六、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 七、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有計劃的推動會務。 八、處理會員有關問題。

第廿十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二、召集理事會議及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三、監督指揮會務人員。 四、處理理事會重要事務。 副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接受理事長委託或委任相關業務。 二、代理理事長請假之業務。

第廿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二、稽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及章程所訂之事項。 三、考核職員及會務人員之勤惰。 四、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選舉監事會召集人。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二條 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召集監事會議。 三、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廿三條 教育訓練組之職權如下: 一、訓練課程規劃與撰寫。 二、開課課程設計。 三、訓練行政作業與課後評估分析。 四、與會員溝通課程需求。

第廿四條 總幹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工會各項行政會務。 二、協助教育訓練組各項行政事務。 三、會員資料管理與紀錄。 四、經費之收支管理與紀錄。 五、各項會議紀錄與管理。

第廿五條 本會得依法酌設立分會支部或教育訓練委員會,並劃分小組。其組織辦法及人事選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廿六條 本會應依法加入上級工會,並選舉出席其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第廿七條 本會得聘任顧問若干人,為無給職,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同。

 

第六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1次,如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廿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事過半數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遇有特殊事故,均得邀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列席。

第卅十條 會員應依時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但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卅一條 理事應依時出席理事會議,如因故不得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並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卅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各種會議,應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修改章程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章 經費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等四種,但臨時募集金、特別基金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方得徵收。

第卅四條 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仟元整、經常會費每人每月壹佰伍拾元整、會員互助金每人每月伍拾元整,入會審查時繳納之。

第卅五條 本會會員及眷屬之健保費一律配合本會會費、勞保費之徵收方式採六個月(六月、十二月)之方式辦理。

第卅六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一次,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並由理事會編造月報表送監事稽核。

 

第八章 附則

第卅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與年度工作計劃書訂定日期同,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另訂之。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卅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之。